2005年6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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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转载文章被诉侵权索赔
高志海

  因为转载了刘媛的文章《女权之我见》,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被刘媛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稿费。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刘媛诉称,2002年她在TOM、新华网、故乡等多家网站注册了“窈窕好淑女”的网名,并以此名发表了自己的原创文学作品。2003年11月3日,被告所属的搜狐网站的“女人频道”转载了原告的一篇文章,题目为《女权之我见》。
    原告认为,自己署名为“窈窕好淑女”,是《女权之我见》文章的著作权人,被告在网络环境下对原告的原创文学作品进行转载理应支付相应的稿酬,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稿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网络环境下对原告作品进行转载不付稿酬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支付原告稿费200元,稿酬滞付费1800元;支付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用200元;被告在其搜狐网站的首页显要位置持续五天刊登致歉声明。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高志海)